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跆拳道競賽賽風賽紀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規范和約束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工作人員行為,確保跆拳道競賽廉潔、高效、有序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作人員包括:參加全國跆拳道競賽管理工作的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承擔組委會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各項規章制度,克盡職守、清正廉潔,切實抵制和杜絕跆拳道競賽中的不正之風,維護跆拳道項目的良好形象。
第四條 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連接自律規定,不準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禮物饋贈;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不準參與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五條 堅決貫徹執行《反興奮劑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有關規定,不準為運動員提供違禁藥物;不得脅迫、指示和欺騙運動員服用違禁藥物;在實施興奮劑檢測、檢查過程中,不得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失職瀆職。
第六條 嚴肅競賽各項財經紀律,嚴格執行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和各競賽承辦單位的財務管理規定,不準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第七條 嚴格遵守跆拳道競賽規程、規則和管理辦法。在賽事安排、裁判員選派和運動員注冊工作中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統一標準,嚴格程序,精心組織。
第八條 各單位領導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因監管不力,致使管轄范圍內發生嚴重違紀問題或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工作人員由各競賽監督委員會;情節嚴重的,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直至報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