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假賽認定程序,科學、準確進行假賽認定,嚴厲打擊假賽行為,依據國家體育總局加強體育競賽賽風賽紀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跆拳道競賽組委會進行假賽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br />
第三條 跆拳道競賽中出現假賽情況,由當次比賽仲裁委員會出具詳細認定報告,于當場比賽結束后30分鐘內,上報競賽委員會或類似競賽監督機構,經審核并提出具體處罰意見,上報組委會核準后執行相應處罰。
第四條 進行調查核實時,仲裁委員會直至組委會等監管機構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鶕ぷ餍枰?,調取當場比賽仲裁錄像;
?。ǘ┮婪ú殚喤c當場比賽有關的記錄材料,詢問當值裁判員、記錄員等相關人員;
?。ㄈ┰儐柈攬霰荣愲p方運動員、教練員及隊伍管理人員;
(四)詢問舉報人相關信息,并進行取證。
第五條 監管機構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J赜嘘P單位及個人的機密及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六條 假賽認定標準
(一)有確實的證據、證人證明,賽前雙方有金錢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交易,協定一方獲勝;
(二)仲裁委員會委員一致認為屬于明顯假賽;
(三)技術認定標準:
1、比賽中,雙方攻防情況明顯與正常跆拳道比賽的情況不符;
2、比賽中,雙方技術數量有特別明顯差異,高于4:1;
3、一方運動員在無傷病情況下,明顯無作為;
4、經主裁判證實,雙方運動員在場上有明顯的言語交流,打技術配合;
5、比賽雙方長時間處于消極無對抗狀態,超過比賽時間的75%;
符合以上情況兩條以上,均可視為假賽。
第七條 假賽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場比賽對陣雙方的姓名、代表單位、教練員及管理人員姓名;
(二)當場比賽時間、場次、當值裁判員姓名、記錄員姓名以及當值副裁判長姓名;
(三)當值仲裁委員會委員姓名;
(四)加賽認定程序,包括認定時間、地點及組成人員;
(五)認定為假賽的依據;
(六)認定結論;
(七)不服認定決定,申請競委會復議的期限;
(八)做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