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備戰2016年里約奧運會,保證國家跆拳道集訓隊由我國最優秀的人才組成,將國家集訓隊建設成為一支作風頑強、敢打敢拼、有能力完成奧運爭光任務的先鋒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著“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主要參考國內競賽成績、國際比賽積分情況、年齡結構配置以及特殊技戰術風格等因素,選拔組建國家集訓隊。面向全國優秀跆拳道運動員,機制透明,機會均等。
第三條 國家集訓隊實行隊委會領導下的領隊負責制,日常訓練管理由領隊全面負責,重大事項報請隊委會及拳跆中心。
第四條 國家集訓隊教練員、運動員的組成采取“動態管理”,打破一選定終身的模式。對于比賽訓練能力不足或不能服從管理,不能完成訓練任務的運動員及教練員將隨時進行調整。
第五條 教練員選調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國家跆拳道隊各項管理規定,能夠按照國家隊的安排完成各項訓練工作;
(三)擔任專業隊教練員5年以上并培養出多名優秀運動員,有能力完成國家隊訓練競賽任務;
(四)刻苦鉆研業務,對跆拳道事業具有獻身精神,具有強烈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事業心;
(五)所在單位同意選調到國家隊執教。
第六條 教練員考核指標
(一)所轄運動員的訓練情況;
(二)所轄運動員參加國際國內比賽的成績;
(三)訓練計劃、方案的制定情況;
(四)國家隊內部組織的相關學習活動的學習情況;
(五)所承擔的訓練研究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七條 運動員選拔條件
(一)基本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紀守法,遵守運動員守則。是中國跆拳道協會會員并經過年度注冊。
(二)按照成績優先、確保優勢級別、培養年輕運動員的原則,由領隊組織教練組及專家組對運動員進行考察評估,提出建議名單,報隊委會批準后執行。
(三)成績標準:
1、當年世界排名前30名且能正常訓練的運動員自動入選國家隊;
2、獲得年度全國錦標賽前兩名、全國冠軍賽第一名(男女最小級別除外)的運動員自動入選國家隊;
3、其余名額從全國優秀運動員中選拔,其中獲得全國錦標賽、冠軍賽前五名、青年錦標賽前三名的運動員優先。成績相同,優先考慮年輕運動員;
4、根據備戰工作需要,奧運重點級別可統一選調部分陪練運動員,每個重點級別不超過2名;
5、對個別有培養潛力的年輕優秀運動員可選調進行試訓,試訓運動員部分集訓經費由輸送單位承擔。
(四)國家隊將根據訓練和比賽安排,定期或不定期舉行進行評價賽、調賽、選拔賽等比賽,根據比賽成績及訓練狀態確定國際比賽參賽運動員,并動態的對部分運動員進行調整。
第八條 國家隊隊醫、科研教練等根據重點級別、重點運動員和國家隊訓練工作需要,由國家隊領隊提出建議名單,報隊委會審核批準。
第九條 國家隊全體人員的義務職責
(一)為國爭光,為跆拳道事業的發展做貢獻;為我國跆拳道水平的迅速提高,爭取在奧運會上獲得金牌而奮斗;
(二)服從隊委會和領隊的統一領導,在國家與地方任務有沖突時首先服從國家的需要;
(三)完成訓練任務和成績指標,認真執行訓練計劃和出訪任務,認真對待每一堂訓練課;
(四)教練員應有年度、季度、月度及周、課訓練計劃并按時上報,要做到訓練前有計劃,訓練后有總結,應經常研究訓練,做到準備充分、心里有數;
(五)運動員要嚴格完成教練員的訓練計劃,并做好訓練日記;運動員應用心訓練,經常與教練員研究討論訓練;
(六)隊醫、科研教練要樹立全心全意為運動隊服務的思想,配合教練組做好各項醫務、科研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條 處罰
(一)運動員的成績達到了入選國家集訓隊的標準,但因故不能堅持正常訓練的不能入選國家集訓隊;
(二)如查出服用違禁藥物的取消其國家集訓隊隊員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競賽和訓練中因嚴重違反國家隊有關管理規定給予通報批評的取消國家集訓隊隊員資格;
(四)教練員、醫務、科研和管理人員不能勝任崗位工作,違反國家隊有關管理規定者,給予免職等相應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國家體育總局拳擊跆拳道運動管理中心。